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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重罚 | 这些企业VOCs超标排放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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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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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当今社会,有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为了躲避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一些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在让我们从几个方面简单了解一下吧。
省厅重罚 | 这些企业VOCs超标排放
【概要描述】当今社会,有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为了躲避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一些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在让我们从几个方面简单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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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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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有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为了躲避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一些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在让我们从几个方面简单了解一下吧。
未按规定使用设备
一、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在线监测设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回转焚烧窑烟气在线监控机柜内采样管的黄色反吹塑料管已被割断,连接采样管的反吹管被人为烫焊死,空压罐内压缩空气无法反吹采样管。机柜内的采样泵停运,采样管滤芯吸水膨胀,伴热管为常温,温度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导致采样管内水汽、杂质等遇冷结晶,最终堵塞采样管,从而无法正常采集到烟道内样气。现场断开该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进气管,分析仪仍有数据显示并上传至监控平台。经查,该单位长期未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维,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后也未及时修复,放任不管,导致上传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设施实施查封,并于2022年2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部门的“千里眼”,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就是为了保护好“眼睛”。企业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在线监控设施可靠、稳定、真实运行。
二、南通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不使用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中的95#卸油口未密闭完全,利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检测值为978.2ppm;挂有常闭标识牌的阻火通气帽排放管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以上点位为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点位,正常状态下未保持紧密,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查处情况: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组成。本案中员工责任意识不强,未能保证回收系统中的卸油油气回收和汽油密闭储存环节的正常运行。此案警示加油站需加强员工的知识培训,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严守操作规范,确保油气回收系统各环节正常运行,避免因小失大,受到行政处罚。
三、宿迁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规定使用自动检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的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试剂过期,试剂配置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有效期为2个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其中氨氮数据为0.1mg/L,化学需氧量1.1-1.90.1mg/L。该单位2019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气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无废气监测记录及报告。该单位每月仅对废水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对总余氯、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悬浮物、色度等因子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9万元。
启示意义: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宣贯、检查、整改、处罚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实“一证式”监管要求。
VOCs超标排放
一、泰州泰兴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秸秆污泥节能砖、节能瓦项目生产。检查时,该单位1号焙烧窑炉内有6-7车砖坯,正在生产;2号焙烧窑炉内无砖坯,正在降温。检查发现,焙烧废气配套建设的铁质脱硫塔停用,配套的喷淋装置电机未运行,喷淋液未进行循环喷淋。该单位用铁质闸门将通向铁质脱硫塔的烟道封堵,同时将通向废弃砖砌排气筒的烟道打通,焙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8.8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常州市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在对武进区礼嘉镇路段开展大气走航巡查时发现,礼嘉镇何墅路附近存在VOCs异常高值。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对周边区域开展排查,经排查发现,常州市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何墅路8号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生产,该单位加热熔融、注塑成型工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光催化氧化装置均不在运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为节省电费,擅自停运废气处理设施,为躲避检查,不张贴公司招牌,大门紧闭生产。
查处情况: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该案通过走航巡查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排查发现了隐蔽生产的违法企业,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企业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宿迁市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验收意见显示配料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收集后接入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配料车间有两台搅拌机未安装集气罩,且两台机器均有生产迹象,检查时配料室大门敞开,使用PID设备检测门口浓度为1803ppb。该单位建有4个储罐,分别用于贮存乙醇、丁酮、甲苯、乙酸乙酯,现场检查时4个储罐均有物料贮存,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未开启。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7.4万元。
启示意义:对企业而言,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到末端治理实施全流程控制,应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充分运用系统性思维推动VOCs治理工作,而不能局限于末端治理这一传统治理路径。
四、淮安市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网上非现场执法,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发现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七号车间排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执法人员至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施14日17时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达179.85mg/m3,18时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达97.47mg/m3,超过《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小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经进一步核实,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因冷却水泵故障导致。该单位巡检人员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非甲烷总烃排放,截至6月15日上午检查期间,该单位仍未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备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的情况。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施于2020年6月2日通过验收,并经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分局备案登记。
查处情况:
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1万元。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以上是非全面的案例公示,详细内容请登录江苏省生态厅官方网站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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